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 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 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 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安全评价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第三章 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 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 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 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 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 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第十二条 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 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第十三条,生产用池,坑、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 工具 材料 货物堆放整齐,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 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 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 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吊机、装船机,卸船机、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 干散货港口的堆场、落料口,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 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 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 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 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前。应检查生产设备,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 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外观整洁 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仓库 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15 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 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 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 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 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 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