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 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 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 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 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学校 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 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 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 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 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 钉钉 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 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 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抢救,复壮费 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 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 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 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