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 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 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 森林公园,公园 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 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 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铁路 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 责养护、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 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并接受指导 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 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 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 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 市绿化条例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