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二 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第五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 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在机关、部队 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 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 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 监督.检查.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五 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 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六 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 复壮费,用 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 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 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 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 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名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