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 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 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 防洪 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 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 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 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水务 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每年的三月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本市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