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湿地修复第三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 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水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规划和配置水资源时 应当在保障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适时组织湿地生态补水 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时、应当首先服从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时兼顾湿地的恢复和再生条件 第三十七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 湿地修复方案应当包括重要湿地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问题。修复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修复目标、修复内容及措施 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三十八条,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应当根据湿地类型,由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务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后,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修复情况。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第四十条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 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 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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