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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木结构的防护7、1、一般规定7,1,1。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腐,防虫和防火的施工质量验收。7,1、2、设计文件规定需要作阻燃处理的木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和不同构件类别的耐火极限,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7,1,3.木材防腐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各木构件用途和防腐要求.按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确定其使用环境类别并选择合适的防腐剂,防腐处理宜采用加压法施工、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经防腐药剂处理后的木构件不宜再进行锯解,刨削等加工处理.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导致局部未被浸渍药剂的木材外露时 该部位的木材应进行防腐修补.7.1 4、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7、1,5 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规范第4,6章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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