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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一般项目5.3 1,本条规定胶合木生产制作的构造和外观要求.1。胶合木的构造要求是胶合木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胶合木制作必须符合这些规定.产品进场时依照这些规定进行验收。2,胶合木的3类使用环境是指 1类,空气温度达到20 相对湿度每年有2周.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2类 空气温度达到20 相对湿度每年有2周,3周超过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3。本规范将木结构的外观质量要求划分为A、B。C三级.第3,0、5条。胶合木外观质量为C级时.胶合木制作完成后不必作刨光处理、5,3 2、胶合木构件制作的几何尺寸偏差与方木、原木构件相同。胶合木桁架,梁,柱的制作偏差应在吊装前检查验收,以便及时更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构件或局部修正、5。3,3.胶合木结构中的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要求,与方木。原木结构相同 因此要求符合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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