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 吉利区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文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资金。并随绿地面积和成本增加逐年增长.第五条.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先进技术 推广立体绿化、推广使用城市中水和其他节水型灌溉方式,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第六条。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