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 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 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二 生产绿地 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 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 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以及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 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