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 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 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 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 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