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进场检验13,4,1、膨胀剂应按每200t为一检验批。不足20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10kg。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3,4.2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 应进行对比检验.13、4.2.膨胀剂进场时检验项目应为水中7d限制膨胀率和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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