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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进场检验15 3 1 阻锈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 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5,3、2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 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15,3、2 阻锈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 密度 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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