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抗震设计基本要求3、0。1。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1,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2.特征周期 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 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注、g为重力加速度9,81m,s2 3 0,3、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1。电压为110kV和220kV.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3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 8m,3,0,4.电力电容器,蓄电池。高压开关柜.整流柜,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 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但应采取抗震措施,3、0,5.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3.0、6.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 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3,0,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9倍.2、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3.0,8。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