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抗震设计基本要求3。0、1,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2,特征周期。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注、g为重力加速度9.81m.s2。3、0。3、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 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1。电压为110kV和220kV、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3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 3、0.4 电力电容器,蓄电池.高压开关柜,整流柜、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3、0、5,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 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 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3 0。6,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 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3.0,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1,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 9倍,2.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3,0.8,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