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 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已经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运用 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及时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备案。停业.终止经营等信息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跨部门联合监管 第四十七条。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行业协会健全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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