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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