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全市绿化主管部门 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绿化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绿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区绿化主管部门、在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第七条.市 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植物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及防治技术指引 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化设计。施工.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定期发布树木品种种植指引、第九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全市绿化白皮书 向社会公布绿化资源状况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第十条、公共用地绿化建设责任人和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责任,一。水务,铁路,交通等单位分别负责河道、水库 铁路、公路,交通场站等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储备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以及建筑工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他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其中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 公园,风景林地等公共用地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绿化养护,其他公共用地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绿化养护,四。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其他公共用地分别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非公共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履行绿化建设和养护责任 第十一条,已出让半年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未作其他用途的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绿化覆盖.第十二条、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养护责任 并应当加强绿化,绿化设施的安全管理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