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应当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予以特别保护、一、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二。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四。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其他树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第五十一条、古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定级 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门档案及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管理,第五十二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围设置保护设施 并设立统一的古树名木标识,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第五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 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皮等。三,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取土,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污水、垃圾等。四、擅自修剪古树名木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 并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养护责任 一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二,铁路。公路 河道 水库.公园和风景区等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三、私人宅院所有人负责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第五十七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履行养护职责 并确保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受侵占.发现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树势衰弱。死亡或者被盗伐等情形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第五十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病虫害防治和复壮,古树名木死亡或者被盗伐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