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燃气质量3.0。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 3。发热量 热值 应保持稳定、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 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 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3 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3 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 4的规定 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3、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0。2、3,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3,0,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 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3、0,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 02.时 应能察觉,3、0 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 其臭味应消失缓慢。2 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0,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