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0 1。本条规定了结构安全等级要求,该规定与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一致.根据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结构安全等级分为三级.当破坏后果为很严重、严重和不严重时,破坏等级分别对应于一级,二级和三级,结构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2 0,2,本条规定了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结构设计工作年限是衡量结构和结构构件可靠性的时间基准。必须明确规定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讨论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才有意义。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的相关规定,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维护成本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并非结构的所有构件都满足相同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比如需要定期更换的或有特殊要求的构件或部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但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标明,2。0.3,本条规定了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原则性要求。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了结构设计中必须满足的三项要求,对应了结构的安全性。具有足够的强度、适用性,具有足够的刚度,和耐久性,具有足够的耐久性、第4款规定了木结构在火灾下的安全性要求,第5款规定了结构体系应当具有完整性和稳健性,鲁棒性、避免因为局部构件的失效导致结构整体失效.在某些偶然事件发生时.通常会造成结构局部构件失效,但如果结构设计不当。则可能因为局部的失效导致结构整体破坏,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结构体系传力路径的合理性。完整性和整体稳固性是结构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2.0.4 本条针对木结构专业特点 规定了木结构使用维护应该关注的重要技术措施 包括正常使用维护,构件及其防护涂层的维护与更换。灾后检测鉴定与加固改造等方面、是保证木结构建筑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2 0 5。本条给出了木结构建造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