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公共卫生间 厕所、和无障碍厕所3.2、1.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中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指男,女分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卫生间.厕所 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无障碍厕位应符合本规范第3。2 2条的规定。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 1 9条的规定。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规定,3。2。2.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 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第1款1、80m。1。50m的尺寸可提供乘轮椅者进入后调整角度和回转的空间。轮椅可在坐便器侧面靠近后平移就位,此尺寸要求不只限于面积要求、也要求了单边尺寸的最小值.例如2。00m,1,35m虽然和1.80m 1,50m面积一致 但也不满足本款要求,第2款、无障碍厕位的门鼓励采用推拉门.如采用平开门.一般情况下应向外开启、便于紧急情况施救,如向内开启则内部应留有足够的净空间.并且门闩在门外可开启,以便于发生紧急情况时进入救助。第3款.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3、2,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本条中的无障碍厕所是指无性别区分、男女均可使用的小型无障碍厕所,因为可以在家属的陪同下进入,可方便各类人群的使用,本条中的无障碍厕所不包括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居室内的无障碍卫生间,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第1款,无障碍厕所因内部设施较多,面积要大于无障碍厕位 第2款 内部设施的设置考虑到不同使用者的主要需求、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 1.10条的规定,第3款使用者跌倒时有可能阻碍门向内打开从而影响救助,所以无障碍厕所不允许采用内开门,3、2、4.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是公共建筑内配置无障碍卫生设施数量的底线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对标发现国外标准大多有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具体项目应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配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