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四条、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 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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