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四条。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 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 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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