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转合同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八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 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联系方式等、二 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 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 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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