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转合同第十七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八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 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 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 土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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