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