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 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 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 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 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 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 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