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经应急管理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以应急管理部的名义作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维持行政行为等行政复议决定 应急管理部依法对行政协议争议,行政赔偿事项等进行处理。作出有关行政复议决定,应急管理部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第三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急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急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五条.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应急管理部印章 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急管理部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 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应急管理部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部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