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应急管理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以应急管理部的名义作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维持行政行为等行政复议决定,应急管理部依法对行政协议争议、行政赔偿事项等进行处理.作出有关行政复议决定,应急管理部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第三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应急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急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五条.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应急管理部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 应急管理部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应急管理部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部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