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 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 靠离码头 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四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 构、筑物,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 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