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九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 合理性 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信用状况.担保情况。抵,质 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风险评价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贷款风险评价应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关注其收入与支出情况,偿债情况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分析,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 审慎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价.对于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人应当以全面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不得直接通过担保方式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等要素、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 关注借款人各类融资情况、建立健全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适时予以调整。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贷款人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自动化审批的,应当建立人工复审机制,作为对自动化审批的补充。并设定人工复审的触发条件.对贷后管理中发现自动化审批不能有效识别风险的,贷款人应当停止自动化审批流程.第二十二条,贷款人通过全线上方式开展的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贷款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 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第二十五条,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个人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 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