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章 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 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七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九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