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 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 党组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 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 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七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 简洁 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九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