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格授予、第十七条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十八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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