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第二十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 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 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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