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二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 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四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四十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四十五。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 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 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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