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二、各地区 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四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 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四十四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四十五。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 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凡法律 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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