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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