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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