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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