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 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 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 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 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