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 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 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 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 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 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 政府请求 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 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 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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