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 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并予以公告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 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