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 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调查机关。修改为 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 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 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 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 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