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加工贸易后续管理环节的内销 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在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第三十二条 采用转关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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