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 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 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 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 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 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 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 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 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 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 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 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 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 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 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 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 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 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 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 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 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 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 除第六条第.六.七 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 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 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 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 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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