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 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 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 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 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 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 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 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 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 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 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 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 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 陕北.黄陇.晋北,晋中 晋东、鲁西 两淮。冀中 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 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 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 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 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七 八,项.第七条第 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 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 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