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 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 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 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 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 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 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 用气 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八 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 十 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 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 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 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 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 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 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三、建材.机电、轻纺 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 六,七 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 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 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 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 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 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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