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 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 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 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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