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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