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 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 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 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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