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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