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对轻微违法行为 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四十五条,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