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货人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二。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第五十六条,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废物原料存在货证不符 申报不实、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二.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三 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 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第五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 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第五十八条,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伪造 变造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三、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四,进口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五 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拒不退运的 六.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后6个月内因收货人原因未将不合格货物退运出境的,七 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九,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