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第六十三条。供货商 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后被撤销注册登记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进口废物原料的收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口废物原料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废物原料货值金额5 以上20、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收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开展进口活动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