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生活卫生。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 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第四十四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第四十五条,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第四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 治疗工作.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 对需要出所治疗的 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 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四十七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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