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活卫生。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 为被拘留人代收 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第四十四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第四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 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第四十七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 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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