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教.育 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 心理健康等教育,第六十条,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 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第六十一条。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第六十三条,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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