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 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招用人数 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 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