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 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 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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