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 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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