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 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 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 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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