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第十九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基本信息,包括。一。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文化程度、宗教信仰以及生活习俗、二.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三,家庭重大变故,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第二十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包括,一、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二 流浪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疏关系和互动情况。三.流浪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的关系.第二十一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能力,包括,一。家庭成员的生活现状,二,家庭成员的就业以及收入情况,三.社会保障情况和其它社会支持情况。第二十二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包括。一。家庭监护意愿和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有无虐待.剥削,遗弃或者严重疏于照管等现象 三,监护责任知晓程度、监护计划和方式方法。第二十三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所处社会环境。包括 一。地理位置以及周边安全情况。二.学校.社区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估流浪未成年人的回归安置条件、包括、一。监护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规划以及回归安置的意愿.二.监护人是否有监护意愿和监护抚养能力、三。是否能落实与流浪未成年人相关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政策和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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