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 宾馆 招待所。客货栈 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 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 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 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 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 保险柜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 严禁卖淫 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 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 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