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 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 不论是国营 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 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 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 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 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 严禁卖淫,嫖宿.赌博 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 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 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 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