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 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 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 市公安局 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 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 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 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 影响他人休息 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 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 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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