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质量安全。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 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 防护 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八条.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三十九条.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 提高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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